Закон о СМИ

Publisher:Russian Soviet 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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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 1 条 大众媒体的自由

在俄罗斯联邦
,大众媒体的搜索、接收、生产和分发,大众媒体
的建立,大众媒体的拥有、使用和处置,
技术设备和设备、原材料和材料的制造、获取、储存和运营用于生产和传播大众媒体产品的产品
不受限制,但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媒体的立法规定的限制除外。

第二条大众传媒。基本概念

为本法的目的:
大众信息是指印刷的、音频的、视听的和其他信息和材料,供无限的人使用;
大众媒体是指定期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视频节目、新闻短片节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大众信息定期发行;
定期印刷出版物是指报纸、杂志、年历、公告、其他具有永久标题、当前问题且每年至少出版一次的出版物;
广播、电视、视频、新闻短片节目是指一组定期的音频、视听信息和材料(广播),具有永久标题并至少每年出版(广播)一次;
大众媒体制作是指单独发行的定期印刷出版物的印刷版或印刷版的一部分,广播、电视、新闻短片节目的单独发行版,音频或视频的印刷版或印刷版的一部分节目录制;
大众传媒产品的发行是指印刷期刊的销售(订阅、交付、发行)、节目的录音或录像、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的广播、新闻短片节目的演示;
专业大众传媒,是指本法对其产品进行登记或者发行的专门大众传媒;
大众传媒编辑部是指从事大众传媒制作和发行的组织、机构、企业或公民、公民协会;
主编被理解为领导编辑部的人(无论职位名称如何),并对大众媒体的制作和发布做出最终决定;
记者是为注册的大众媒体的编辑部编辑、创作、收集或准备消息和材料,通过劳动或其他合同关系与之联系,或在其授权下从事此类活动的人;
出版者理解为为大众传媒产品的制作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的出版社、其他机构、企业(企业家),以及等同于出版者的法人或公民,本活动不属于本活动的主体。主要或不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分销商是根据与编辑部、出版商的协议或其他法律依据分销大众媒体产品的人。

第 3 条. 审查制度的不可接受性

对大众媒体的审查,即官员、国家机关、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要求大众媒体的编辑人员对信息和材料进行初步协调(除非该官员是作者或受访者),如除了禁止分发消息和材料,它们的单独部分 - 是不允许的。
不允许创建和资助其任务或职能包括对大众媒体实施审查的组织、机构、团体或职位。

第 4 条. 不允许滥用大众媒体自由

不得利用大众传媒实施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得泄露构成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秘密,不得传播公开宣扬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主义开脱罪名的材料,不得发布其他极端主义材料,以及材料,宣传色情,暴力和残忍的崇拜。
(经 1995 年 7 月 19 日第 114-FZ 号、2002 年 7 月 25 日第 112-FZ 号、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禁止在广播、电视、录像、电影节目、纪录片、故事片以及信息计算机文件和程序中使用与特殊媒体相关的信息文本、隐藏插页以及其他影响信息传播的技术和方法。对人们的潜意识和(或)对他们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经 1995 年 7 月 19 日第 114-FZ 号联邦法律、2006 年 10 月 16 日第 16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禁止在媒体和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方法、开发、制造和使用方法、购买地点的信息,宣传使用某些麻醉品的任何好处药物、精神药物、其类似物和前体,以及其他信息的传播,联邦法律禁止传播这些信息。
(第三部分由 2000 年 6 月 2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引入;经 2006 年 10 月 16 日第 16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记者在领土(对象)上收集信息的程序反恐行动是由反恐行动的负责人决定的。
(第四部分由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在报道反恐行动时,禁止在大众媒体中传播有关进行此类行动的特殊手段、技术方法和战术的信息,如果它们的传播可能会阻碍反恐行动的进行或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立法,可以公开有关特殊单位的雇员、协助执行此类行动的人员、识别、预防、制止和披露恐怖行为的人员及其家属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第五部分由 2006 年 7 月 27 日第 153-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第 5 条. 大众媒体立法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立法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根据本法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经 2004 年 8 月 22 日第 122-FZ 号联邦法修订)
如果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州际协议对大众媒体的组织和运作作出了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则,则州际协议的规则应申请。

第六条 法律的适用

本法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建立的大众媒体,以及在俄罗斯联邦以外建立的大众媒体——仅在涉及其产品在俄罗斯联邦的分销范围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国家的法人和公民、无国籍人与俄罗斯联邦的组织和公民平等享有本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大众媒体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 创始人

大众媒体的创始人(共同创始人)可能是公民、公民协会、组织、国家机构。
(经 22.08.2004 N 122-FZ 联邦法律修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创始人:
未满 18 岁的公民,或在被法院判决剥夺自由的场所服刑,或精神上的被法庭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病人;
公民协会、企业、事业单位、法律禁止活动的组织;
不在俄罗斯联邦永久居住的其他国家公民或无国籍人。
联合创始人共同担任创始人。

第八条 大众传媒的登记

大众传媒编辑部在注册后开展活动。
其产品主要用于分发的大众媒体的注册申请:
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在俄罗斯联邦以外,在俄罗斯联邦的几个组成实体的领土内,由创始人向联邦合规监督局提交大众传播领域的立法和文化遗产保护;
(经 2004 年 8 月 22 日第 122-FZ 号联邦法修订)
在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领土上,在市政机构的领土上, - 由创始人提交给联邦服务的领土机构监督大众传播领域的立法遵守情况和文化遗产保护。
(经 22.08.2004 N 122-FZ 联邦法律修订)
向创始人或在其授权下行事的人发送(发布)一份接受申请的通知,说明收到日期。登记申请自规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登记机关审议。
大众传媒自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被视为已注册。
创始人保留在注册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生产媒体产品的权利。逾期的,大众传媒登记证书作废。

第 9 条 不予重新注册

已注册的大众媒体不能在同一或其他注册机构重新注册。
如果法院确定了重新注册的事实,则按日期进行的首次注册被认为是合法的。

第十条 注册申请

大众传媒机构注册申请书应当包括:
1)本法规定的创始人(联合创始人)信息;
2) 大众媒体的名称;
3) 语言;
4) 编辑部地址;
5)海量信息的周期性分布形式;
6) 产品经销的预定区域;
7) 近似主题和(或)专业化;
8) 预期的发布频率、媒体的最大音量;
9) 资金来源;
10) 申请人是哪些其他大众媒体的创始人、所有者、主编(编辑部)、出版商或发行商的信息。
申请附有证明已缴纳州费的文件。
(由 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注册大众媒体时禁止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重新登记和通知

变更创办人、共同创办人,以及大众传媒的名称、语言、定期发行的形式、其产品的发行地域,只有在大众传媒重新注册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大众媒体的重新注册以与其注册相同的方式进行。
被法院终止活动的大众媒体不得重新注册。
变更编辑部的地点、发行频率和大众媒体的最大数量时,创始人有义务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机构。

第 12 条. 豁免登记

无需注册: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设立的专门用于发布其官方信息和材料、规范和其他行为的大众媒体;
(经 2004 年 8 月 22 日第 12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印刷发行量少于一千份的期刊;
通过有线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仅限于一个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工业企业的场地和领土,或者订阅人数不超过十人;
以录音形式发行的音像节目,发行量不超过十份。

第十三条 拒绝登记

拒绝为大众媒体机构注册只能基于以下理由:
1) 如果申请是代表公民、公民协会、企业、机构、无权设立媒体的组织提交的依照本法规定的大众传媒机构;
2) 申请中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3)如果媒体的名称、大致主题和(或)专业构成本法第四条第一款意义上的对媒体自由的滥用;
4) 如果注册机构之前注册了具有相同名称和传播形式的大众媒体机构。
(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拒绝登记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给申请人,说明本法规定的拒绝登记的理由。
大众传媒机构的注册申请被无偿退回给申请人,并说明退回原因:
1)如果申请是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部分或第十条第一部分的要求提交的法律;
2)如果代表创始人的申请是由无权这样做的人提交的;
3) 如果未支付州费。
(第 3 条经 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违规行为消除后,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国家义务

(经 2004 年 11 月 2 日第 127-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大众传媒的国家注册、签发国家注册证书副本、变更注册证书时,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国家费用关于税费。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无效的认定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大众传媒注册证书才可以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注册机关的请求而无效:(
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2) 媒体未发表(播出)一年以上;3)编辑部章程或替代协议自本大众媒体首次出版(播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获通过和(或)批准的;4) 如果重新注册了该大众媒体。第二部分不再有效。- 02.11.2004 N 127-FZ 的联邦法律。




第十六条 活动的终止和中止

大众媒体的活动只能由创始人决定或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终止或暂停。
(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创始人有权仅在编辑委员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情况和方式下终止或暂停大众媒体的活动创始人与编辑部(主编)之间。
法院终止大众媒体活动的理由是编辑部在十二个月内多次违反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已向其发起人发出书面警告和(或) 编辑部(主编),以及未遵守法院命令暂停媒体活动的行为。大量信息。
(经 2004 年 6 月 29 日第 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大众媒体的活动也可以按照“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理由终止。
(第四部分由 2002 年 7 月 25 日第 112-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法院(法官)暂停大众媒体活动的理由可能只是需要确保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索赔。
大众媒体活动的终止导致其注册证书和编辑部章程无效。

第 16.1 条。因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民投票立法而暂停发布大众媒体

(由 2003 年 7 月 4 日第 94-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此外,俄罗斯联邦有关主体的选举委员会有权向登记大众媒体的联邦执行机构申请暂停发布用于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大众媒体。在五天内,但不迟于投票日前一天,在投票日前一天和投票日,上述联邦执行机构应立即在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核实呈件中所列的事实并向法院申请暂停发布用于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大众媒体,或向有关选举委员会发出有理由拒绝向法院申请的上述申请。有理由拒绝向法院申请暂停发布大众媒体并不妨碍向发布该大众媒体的组织申请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措施,包括警告.
负责大众媒体注册的联邦执行机构无权拒绝根据有关选举委员会的提议向法院申请暂停大众媒体的发布,如果主编或负责发布大众媒体的组织,在一次竞选活动、竞选公投中,发生了两次以上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投立法的行为,导致根据法院判决受到行政处罚已生效。
法院对本条所指的停止发布大众媒体的申请的审议,应按照对保护选举权和参与权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在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公民投票中。
以本条规定为由暂停发布大众媒体,应由法院执行,直至选举、公民投票的投票结束,如果举行重复投票,直至重复投票结束表决。
就本文而言,主编或发布大众媒体的组织违反俄罗斯联邦选举和公民投票立法的行为是本主编或本组织的违反由具体立法规定的程序,用于通知选民、全民投票参与者、开展竞选活动、就全民投票问题开展活动,由行政违法立法提供。
就本条而言,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大众媒体的立法,在大众媒体中传播主编或发布大众媒体的组织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的材料和信息不被认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关于选举和公民投票的立法。

第 17 条. 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本法规定的创办人和编辑部的权利和义务,自大众传媒注册之日起,编辑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其批准之日起。创始人、编辑部、出版商、发行商可以在合同基础上另外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章程和协议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 创始人身份

创始人批准编辑部章程和(或)与大众传媒编辑部(主编)签订协议。
创始人有权要求编辑部在规定期限内免费代其发布信息或资料(创始人申请)。创始人申请的最大数量由编辑委员会章程、其协议或与创始人的其他协议确定。与创始人申请有关的索赔和诉讼,由创始人承担责任。如果编委会未指定对创始人的指定消息或材料的所有权,则作为共同答辩人。
创办人无权干涉大众传媒的活动,但本法、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规定的情形除外。
经编委和联合创始人同意,创始人可以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创始人清算或重组 - 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构的协会,其权利和义务将全部转移到编辑部,除非编辑章程另有规定。
创始人可以担任编辑委员会、出版商、发行商、编辑部财产的所有者。

第十九条

编辑部在专业独立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编辑部可以是法人实体,独立的商业实体,以法律允许的任何形式组织。如果已注册的大众媒体的编辑部以企业的形式组织,则它也应根据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进行注册,除大众媒体的制作和出版外,还有权以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活动。
(经 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31-FZ 号联邦法律、2003 年 12 月 8 日第 16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三部分不再有效。- 02.11.2004 N 127-FZ 的联邦法律。
编辑部可以作为大众媒体的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编辑部财产的所有者。
编辑部由总编辑管理,总编辑根据本法、编辑部章程、创办人与编辑部(总编辑)的协议行使职权。总编辑代表编辑部与创始人、出版商、发行商、公民、公民协会、企业、机构、组织、国家机构以及法院的关系。他负责履行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法规对大众媒体活动的要求。

第 19.1 条。对设立电视和视频节目和从事电视广播的组织(法人)的限制

(由 2001 年 8 月 4 日第 107-FZ 号联邦法律引入)

外国法人实体,以及外国参股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外国参股(出资)在其法定(股本)资本中的份额(出资)为50%或以上,具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是无权担任电视和视频节目的创始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具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法人实体以及有外国参与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外国参与的份额(出资)在其授权(股本)资本中50%或以上的,无权建立从事电视广播的组织(法人),其节目可靠接收区覆盖俄罗斯联邦半数以上的主体或半数以上的领土超过一半的俄罗斯联邦人口生活。
电视或视频节目的创始人转让股份(股权),包括在其注册后,由进行(开展)电视广播的组织(法人实体)转让,其可靠传输接收区域(其中)占一半和俄罗斯联邦半数以上的主体或俄罗斯联邦半数以上人口居住的地区,导致在其法定(股本)资本中出现外国股份(出资)参与,达到 50% 或更多,是不允许的。

第二十条

大众媒体机构的编辑章程由编辑部全职员工的记者团队的全体会议在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以多数票通过,并由创建者。
编辑部章程应明确:
1) 创始人、编委、主编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2)记者团队的权力——编辑部的全职员工;
(三)主编、编委和(或)其他编辑管理机构的选任(选举)程序;
(四)终止和停止大众传媒活动的理由和程序;
5) 转让和(或)保留姓名权、创始人变更、联合创始人组成变更、大众媒体终止、编辑部清算或重组的其他法律后果,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变化;
6) 编辑部章程的批准和变更程序,以及本法和其他立法规定的其他规定。
在编委会章程批准之前,以及编委会人数不足十人的,可以确定其与创始人的关系,包括本条第二部分第1-5款所列事项通过创始人和编辑部(主编)之间的协议取代章程。
作为一个企业组织的编辑部章程可以同时是该企业的章程。在这种情况下,编辑部的章程也必须符合有关企业和创业活动的立法。

Policy Details

Subjects:Open Science Governance

Time:2007-11

Country or region:Russia